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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校友会章程

编辑:陆蓉 时间:2020-02-12 访问次数:


 

江苏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大学校友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大学和原江苏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镇江师范专科学校、江苏冶金经济管理学校及其前身的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校风,密切母校与海内外校友间的联系和合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基本建设等方面促进母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团结和鼓励广大校友为办好母校、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办学水平献计献策,为促进母校发展贡献力量。发挥母校与校友间的信息联系、交流协作的桥梁作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大学校本部校园内(镇江市京口区学府路301号,邮编21201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学风,鼓励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新成就,树立榜样,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二)加强与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听取校友对母校教学、科研、招生、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工作意见,并及时把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学校各部门,以不断改进和提高母校各方面的工作水平和质量。

(三)加强和促进校友之间的教育、科技、学术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和工作经验交流。

(四)协助母校收集和整理校史资料,汇集校友在重大科研成果、发明创造、论文、译著及其它重大贡献等事迹材料,促进校园文化和优良校风建设,编辑出版《江苏大学校友通讯》。

(五)发挥海内外校友的各方优势和广泛影响,协助母校筹集办学资金,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六)协助母校接待校友返校,组织开展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和校友的相关联谊活动。

(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江苏大学校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江苏大学校友:

(一) 凡曾在江苏大学和原江苏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镇江师范专科学校、江苏冶金经济管理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毕业生(含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留学生以及以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二)凡曾在江苏大学和原江苏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镇江师范专科学校、江苏冶金经济管理学校及其前身各个时期任职、任教的教职员工,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

(三)江苏大学和原江苏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镇江师范专科学校实习工厂、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学校的领导及指导教师等。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承认本会章程并且自愿参加;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对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协助筹集本会经费

关心和支持本会与母校的发展;

(七)积极向《江苏大学校友通讯》投送稿件。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1/2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二十一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和模范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二十二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二十三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长、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和重大问题,商定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

(十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理事可以连任,并可在每届任期内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和增补。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经理事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二十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十一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三十二  经会长或者3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三十三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力;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会长(理事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可由副会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协助接待海内外校友的返校、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  本团体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三十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十一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校划拨的专项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二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十三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五十一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十二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五十三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01128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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